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组成部分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