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若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等情形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