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一下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有哪些

票据纠纷
2022-11-25 2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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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 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应注意如下的事项:一般需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有,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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