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复印
劳动仲裁的卷宗,但只能申请复印正卷的卷宗。并且当事人的
代理人也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正卷中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调查
证据等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