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
债务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
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