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版权保护问题,我个人获得的商用版权的视频被公司拿去做宣传片,算侵权吗?

著作权
2022-11-26 07:2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所用或者用于学习,一般的用别人图片做成视频不构成侵权;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未经过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则构成侵权。如果对方追究责任,就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视频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被行政部门查处的,还应当对侵权人处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于视频作品中所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为: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被行政部门查处的,还应当对侵权人处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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