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犯罪
2022-11-26 10:2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职指的是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导致对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有:
    1、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4、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