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之后,若为普通合伙的,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为有限合伙的,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
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