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以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用于解决夫妻共
同居住的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系男方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就是为产权所有人的规定。既然男方的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男方的父母也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男方本人;再次,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说明女方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具有高额的投入,如仅因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就认定为
房屋产权人为男方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
公平原则,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是指出全资购买,而非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
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