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江苏省产假延长至158天,但是单位未接到通知,马上要休产假了,还是可以按158天请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26 16:3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女职工的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一般不能延长产假。产假是按自然日来计算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内,一般有九十八天,但如果职工符合当地的规定来生育子女的,则可以增加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但各省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延长30至60天不等地方性规定,所以也可以是158天。比如湖南省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江苏省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法律依据:
  • 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还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适当延长。若女性职工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