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不告知该股东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26 20:5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为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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