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局,不接电话,逃跑,可以起诉被执行人拒执罪吗

刑事辩护
2022-11-27 09:5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拒执罪自诉立案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拒不执行罪案件一般由负责执行的法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处理。但此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院执行局抓人的要求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过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下达传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义务,暴力抗法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