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看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由以往的“说明”→“具体说明”,取得“书面同意”→取得“明确同意”的变化。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1-27 12:18:0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医院履行法定的说明告知义务时注意事项有: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而轻视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医院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而轻视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