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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场经过下列时间判离婚:
1、被告拒不到庭并适用缺席判决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应在三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判离婚;适用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判离婚;
2、原告拒不到庭,且被告未提出反诉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法院不会判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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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场三至六个月判离婚。但如果是原告拒不到庭,且被告未提出反诉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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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只要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则三个月之内可以判离。而人民法院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则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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