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孤儿证怎么办理

2022-11-28 12:11: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养孤儿需要出具的证件有: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如下材料:
    1、能证明收养双方身份信息的材料;
    2、收养双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