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刑事案件一69岁老头强奸猥琐一个13岁少女。但户籍年龄是15岁。现派出所改户籍不行。是农村接生的。有同龄人五六人做证。其中有一人是前一天生。这个女孩是后一天生。此人记得很清楚。又是同一个人接生的。还有小时候打防御针的记录本。村里证明。派出所所长证明。可县公安没有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口供也说是13岁。(录口供时在派出所里看到的)后来检察院又说他没有说。口供变了写的位置和字都不一样,第一次到检察院又看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笔录,是正确的户籍年龄,这中间犯罪嫌疑人是怎么知道的?有串供可能。现在一审了。按15岁少女。判了3年。我们上诉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4-24 12:45: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犯罪记录会保留终身来的。
    但是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存在存封记录。
    刑诉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
    此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对犯罪记录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确。
  • 重婚刑事案件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 您好!强奸少女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怎么判刑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定罪,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法定要件。年龄是否达到,是否是强奸行为(是否是恋爱,网恋等可以考虑的情节),是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被胁迫强奸他人,则不构成)  其次才是判刑。  判刑还要考虑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还有酌定处罚情节。  第三,要考虑是否是累犯、共同犯罪、涉黑犯罪等加重情节。  第四,要考虑是否有其他犯罪所产生的数罪并罚情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