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今年二月份进这个公司的 公司不买社保 但每个月给一百块的社保补助 这样做违法吗/?? 而且我现在已经像公司辞职了 到现在工资都还没有结算给我 公司一共扣押了我一个月全薪 两个月提成 还有五百块的保证金 这样做合法吗 ? 我上班是只上到10月31日 但是上个月的工资也没有结算给我 就相当于压了我两个月的全薪了 ... 公司这边是说明天给我答复 但是我感觉他们完全是在拖延时间 我是从事服装销售行业的 当时6月份的时候公司从我这边推走了六百多件货 但是其中的四十九件公司不知道拉到了哪个卖场 这边他的意思就是说我这边要赔偿 但是我个人认为 既然货品已经拉出了我的店 那我肯定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啦 ... 而且我之前哪个对班走的时候他也没有说什么啊 而且当时还是我对班在做店长 既然她当时走的时候都没有追究她的责任 那他现在又凭什么反过来追究我的责任??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想如果公司这边愿意解决问题的话我也不会去追究他这边的责任 但是如果他不愿意解决问题的话 我想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自己应该有的权益.....

2018-08-02 20:4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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