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债务可以让分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