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小孩子上课的平衡车教育机构训练新开的室内场地摔了一跤…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和下巴缝针…教育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要求教育机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29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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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机构内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
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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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幼儿园受伤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赔偿义务人需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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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借道摔伤的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银行尽到职责的,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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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