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贷款未还完债,三名担保人中一名担保人发生意外死亡,还用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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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偿还的话,则担保人需根据
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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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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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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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