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
二、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
3、由于回避申请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