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湖南衡阳县XX,第三胎要交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钱?前面两胎都是合法生育

2019-04-24 16:40: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限制措施。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资源的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
    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社会公共投入额外增长的一种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征收对象有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四种情况。
      黑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生育的第二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如果拒交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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