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以及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