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上诉了,二审结果岀来后,诉讼费2000元,原告上诉成立负担1900元,被告上诉不成立,负担100元。请问这样分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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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则由胜诉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当事人需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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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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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一般要向二审费用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是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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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