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符合立案的范围的,应当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