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虹口唐山XX的拆迁公有住房,原租赁人是患有二级精神分裂症的残疾人,未婚,有残疾证,我是他的外甥女、监护人,舅舅于2019年病故,此租赁房中有两家人五个户口,我家三口。另一家两口,另一个是原租赁人大姐的孙女,1988年以求学为由,伪造身份,谎称第二代,是原租赁人的外甥女,户口簿上白纸黑字注明,迁入原因求学,与户主关系是外甥女,另一个是她未成年的儿子。她家空挂户口,从未管理过房子付过房租,从未照顾过舅公。这次动迁以我享受过福利分房,不享受动迁政策为由,争当新承租人。原住房简陋,我家无法与老人共同居住,于2008年将老人接到我处照顾,直至病故,操办后事。她说我们也不是共同居住人,不能继承租赁权,请问律师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恳请您的赐教。

拆迁补偿
2022-11-30 22:07: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