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抚养权:子女归男方扶养 探视权:女方探视权在保证不影响抚养方工作生活的情况下进行,女方需提前通知抚养方,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走小孩,男方不得随意无故拒绝女方探视子女 。任何一方不履行以上条款,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违约金

2019-04-24 18:2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规定的父母亲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是权利。离婚时,男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办法:
    一、父方要主动是与母方协商一致,因为协商一致后,母方自愿把子女让给父方直接扶养,对子女的成长是有利的。
    还可避免上法院的口水仗。
    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因为,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
    所以,在法庭上父方要把自己直接扶养子女的有利条件讲清楚,让法官想信,如果子女由父方扶养会比在母方直接扶养好。
    三、但是,如果是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以上就是哈密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解答
  •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依据该规定,拒绝探视权做法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给付抚养费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方不能以你拒绝他探望孩子为由而拒付抚养费。
      应当明确的是,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 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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