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驳回复审官费费用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按照各地商标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