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期限: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的。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法律依据: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