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是不能向对第三者主张离婚赔偿的,离婚赔偿只限于在夫妻之间,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要求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