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行为的处理方式:
1、如果事实收养人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那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如果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能查明,而事实收养人又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的现在关系会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