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01 12:3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物多卖的处理方式是,如果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物的所有权属于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物多卖应按照以下顺序分别进行处理:
    1、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一物多卖应按照以下顺序分别进行处理:
    1、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物多卖合同的处理是:标的物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均未办理过户的标的物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标的物归先行实际占有的一方,均未实际占有的标的物归合同签订在先的一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