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

抵押担保
2022-12-01 12:36: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和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抵押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抵押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地役权也不能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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