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工伤索赔
2022-12-01 13:02: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