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房屋买卖
2022-12-01 13:0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是分等级的,不同等级的要求不一样:
    1、一级资质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2、二级资质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定条件是:
    1、一级资质等级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等;
    2、二级资质等级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等;
    3、三级资质等级是,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等。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具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具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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