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方式有: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各种
遗嘱效力相同,如果订立有多个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作为遗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