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认缴制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之后发生的债务问题,原股东应该承担责任吗

股权转让
2022-12-01 13:2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情况,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的债务的,出资不足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原股东,股权转让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条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通常是不需要承担的,但是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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