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让有探视权的一方接走孩子的,探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再次明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二次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