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购房中首付了没有贷款情况,开发商一期楼盘质量问题。二期房子能不能申请退款

房屋买卖
2022-12-01 19:2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房交了首付没办贷款,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退房: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或者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付首付款后在以下情况下可无条件退房:
    1、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第三人,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3、交付后,经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其它可以无条件退房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开发商违约在先退款后,还可以追加赔偿。根据规定,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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