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爸爸今年在工地上班,摔断了左手肋骨,做手术是上了钢板的,请问这鉴定下来几级伤残

2019-04-24 20:23: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肋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根据医疗和护理的状况确定,具体要到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伤残可以根据相关等级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1、伤残等级需要依据当事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来划分的。
    2、建议你先去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建议去做个伤残鉴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同一事故应按较重的级别赔偿,一般的做法,九级按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取决于你的户口性质)乘以20%再乘以20年。 除此之外,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要结合你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来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伤残评定流程: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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