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签订
合同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撤销处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