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天津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维权
2022-12-02 02:3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
  • 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合同上约定的义务
  • 根据最新环保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是其他活动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的责任人员。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漏、渗坑、灌注或者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是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