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处罚属于破产债权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2-02 04:11: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处罚是不属于破产债券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文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罚金是不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罚金是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的。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罚金刑由法院执行,最终上缴国库,可以认为罚金为国家的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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