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破产清算中申报的债权,不会因此消失,债权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