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应当是各合伙人根据约定或者按照出资的比例,在各自出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
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