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已离职,在外市购房了的东莞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吗?

社会保险
2022-12-02 08:1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可以全部取出。在东莞单纯地离职因为有继续缴纳公积金的可能所以是不能够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 一般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职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情形:出境定居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