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招标投标
2022-12-02 08:3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