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

业主维权
2022-12-02 08:4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质权人不能使用和处分质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使用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则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质权人没有权利自行处分质押物,质权人对质押物有保管义务,且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处分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质押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物,在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人如果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