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监外执行新规定有哪些

2022-12-02 09:4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将副本抄送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最新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种情形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有危害社会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已经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收监执行:第一,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第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