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享有的辩护权是自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或者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辩护的权利以及拒绝原辩护人等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